首頁 / 權(quán)威發(fā)布 / 正文
省政府關于同意宿遷市文物保護單位通運橋遷移保護的批復
(蘇政復〔2021〕19號)
宿遷市人民政府:
你市關于市級文物保護單位通運橋遷移保護的請示(宿政發(fā)〔2020〕94號)收悉?,F(xiàn)批復如下:
一、原則同意對宿遷市文物保護單位通運橋?qū)嵤┻w移保護。
二、你市要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物保護工作重要指示,全面執(zhí)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,認真研究編制具體遷移保護工程方案,報省文化和旅游廳(省文物局)嚴格按有關規(guī)定批準后方可實施。
三、在遷移保護工程實施過程中,你市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,確保文物安全,并妥善做好輿論引導和社會穩(wěn)定工作。要依法依規(guī)加強監(jiān)管,嚴格落實各方責任,最大限度保持通運橋歷史真實性、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(xù)性。
江蘇省人民政府
2021年3月18日
總共: 1頁
作者:編輯